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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政府关于个体创业小额贴息贷款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30 浏览量:


亲爱的校友们:

 

为助推全民创业,开发区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现有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配套政策。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岛农村合作银行、青岛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公司三方还举行了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签约仪式。

针对高层次人才、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民等不同创业主体,开发区分类制定扶持计划,辐射带动全民创业。除给予创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扶持、税收减免外,还将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以奖代补用于创业孵化基地、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和见习基地建设。

有意者可以与我办公室联系。(0532-86954567)。

 

附:

 

 

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局 文件

 

青黄银〔2011〕60号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区各银行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全民创业工作,根据《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青开管字〔2011〕1号),现就做好全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由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同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发起成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具体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及运作。其中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由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按照担保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担保公司给予担保(以区创业办公室为主)。担保费由区财政按贷款本金2%补贴担保公司。

(二)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经逾期还款追缴程序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本金,3个月内由区创业办公室和财政局按规定批准后由财政予以弥补,财政代偿的资金待贷款收回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还财政部门。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条贷款范围

(一)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及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

(二)大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区内外正规全日制统招高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全日制统招在读大学生,下同)。

(三)驻区高校教师,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留学归国人员。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具有还款能力,能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从事个体经营、特色种养殖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对吸纳本区失业人员、本区和驻区高校毕业生3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对吸纳本区失业人员、本区和驻区高校毕业生3人(含3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吸纳就业人员数量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三)大学生携带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来区创业,经项目评审可一事一议适当放宽担保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国际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来区创业,经项目评审可一事一议适当放宽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或者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三)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第七条贷款贴息

(一)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及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100%贴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1万元以下或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贷款不足三个月或有逾期还款记录者,不予贴息;用于股票买卖、企业入股、看病、上学及改善居住条件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贷款,不列入小额担保贷款和区财政贴息范围;已享受区创业促进会的青年创业资金扶持、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开劳社[200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两年贴息和本《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两年贴息的城乡居民,三年内不再列入担保贷款和贴息范围。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区全民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为调动街道和社区工作积极性,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部分,街道当年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97%的(含95%),由区财政按当年担保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奖励,用于弥补业务工作经费;当年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含97%)的,由区财政按当年担保贷款回收额的1.5%奖励。对担保基金代偿达到贷款发放额20%的街道,停止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并由街道督促追还担保贷款,贷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方可恢复该街道担保贷款发放。

第九条反担保方式

(一)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可以由青岛市范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含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驻区高校教师,本区行政区域内电信、邮政、电力、烟草、银行、盐业等企业的固定职工,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其他驻区大型企业具有本区户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需2人担保。对目前暂未拆迁改造社区居民可实行本社区内三户联保,但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及薪金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二)财产抵押担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以财产作为抵押,用作抵押的财产,其可变现的市场公允值必须在贷款额度的3倍以上。财产抵押以房产抵押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防止重复抵押。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三)质押担保。经相关部门评估后的发明专利和注册商标、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可作为反担保。

第十条贷款提报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特色种养殖的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大学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驻区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③失业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件(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

④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⑤农村劳动力需提供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

⑥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未就业随军家属应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复印件;

⑧各类在职人员创业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⑵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反担保证明;

⑷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办企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大学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驻区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③失业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件(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

④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⑤农村劳动力需提供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

⑥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未就业随军家属应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复印件;

⑧各类在职人员创业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⑷除在职人员、驻区高校教师及在读大学生以外的其他贷款申请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⑸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⑹反担保证明;

⑺验资报告;

⑻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表2、表3),社区居委会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核实并在社区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上报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驻区高校教师及在校生直接向学校驻地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及毕业5年内的区外大学生向注册经营地所在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承贷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并现场考察核实,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创业项目审查意见,报区创业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审核

(1)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与承贷银行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报送材料的审核,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并根据贷款用途进行评审,分别签署贷款审查意见;

(2)对于大学生携带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国际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来区创业申请担保贷款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实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和承贷银行审核,报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担保和反担保。对经审核同意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公司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担保并与贷款申请人、保证人办理反担保手续(房屋抵押需申请人去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

(五)发放贷款。承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的审查并对通过人员办理放贷手续。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区创业办公室和担保公司,未通过审核的承贷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程序

(一)承贷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利率,计算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二)贴息资金按季结算,承贷银行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附表4),报区创业办公室。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姓名、受理街道办事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期、贷款利率、贴息利率、贴息比例、应计息天数、贴息金额等内容。

(三)区创业办公室对银行所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区创业办公室将贷款人贴息情况反馈给各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会同社区对创业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将符合贴息条件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街道办事处将贴息明细报区创业办公室,区创业办公室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附表5)连同相关资料转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区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区创业办公室账户。区创业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发给相关人员。

(四)符合全额贴息条件的人员(毕业5年内的区外大学生、驻区高校在校生、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除外),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纳入自谋职业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奖励资金申拨程序

(一)区创业办公室根据截至上年度末累计到期贷款金额和累计已回收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回收率,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的,计算累计应奖励资金,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审批表》(附表6),并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明细表》(附表7),于每年1月20日前转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至区创业办公室。区创业办公室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各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各街道及社区奖励资金分配由各街道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担保费的申拨程序

(一)担保费按季度结算。担保公司于贷款下一季度首月的前3日内根据上季度贷款情况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申请审核表》(附表8)并附担保名细,向区创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区创业办公室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批后拨付担保公司。

第十五条出现逾期还款时,由承贷银行负责催缴,并做好催缴记录;逾期一个月仍不能按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区创业办公室协助担保公司和承贷银行进行现场追缴,经多次追缴无果后,在限额内由担保公司先行承担代位清偿责任。担保公司承担代位清偿的贷款本金3个月内由区创业办公室和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弥补给担保公司。

第十六条承贷银行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每季度末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至20%以内,方可恢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区财政不承担代偿责任:

(一)承贷银行未及时将贷款逾期情况书面通知区创业办公室和担保公司的。

(二)承贷银行与贷款人未经担保公司、区创业办公室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三)未经书面同意,承贷银行允许转让债务的。

(四)未经书面同意,承贷款银行擅自延长贷款期限或擅自同意贷款展期的。

(五)其他依据《担保法》有关条款规定担保人不须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出现贷款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和利息等情况时,对有证据证明贷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承贷银行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创业办公室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对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及相关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职责

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5倍余额发放贷款。

(二)承贷银行职责

按规定对贷款人申请进行审查,对区创业办公室提供的经担保公司担保、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及时发放贷款,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管理工作,贷款本息的催缴,每月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区创业办公室、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报送上月的《青岛开发区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附表9),及时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区财政局职责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担保费和街道及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奖励资金的及时审核报批及拨付,审核担保公司代偿资金申拨,负责区创业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经费的保障。

(四)区服务业发展局职责

负责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初审担保公司代偿资金申请;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落实。

(五)担保公司职责

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审核同意的创业人员及时提供贷款担保,会同区创业办公室、承贷银行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呆坏账的追缴工作。

(六)区创业办公室职责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对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奖励资金和担保费进行审核,会同担保公司、承贷银行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呆坏账的追缴工作。

(七)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职责

负责受理辖区内贷款人的贷款申请,贴息资金的发放,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创业办公室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每季度至少一次走访了解和动态掌握贷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到期贷款催收工作,会同区创业办公室、担保公司和承贷银行进行呆坏账的追缴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请创业贷款贴息的各类人员,凡有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等情形的,取消其担保贷款及贴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缴担保贷款及已贴息资金,今后不再列为担保贷款贴息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开劳社〔2009〕21号)自行废止,目前仍享受该政策的人员继续按该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1、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体经营用表)

2、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用表-保证人)

3、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用表-房屋抵押)

4、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

5、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6、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审批表

7、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明细表

8、青岛开发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费申请审核表

9、青岛开发区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现有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区各银行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现有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现有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核心竞争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缓解贷款难问题,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青开管字〔2011〕1号),现就做好全区现有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在开发区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申请范围应按照《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青开管字〔2011〕1号)要求,主要面向现有技术含量高且成长性突出的小微型科技企业和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本区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应届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职工总数不少于50人,下同)30%以上的小微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区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必须凭担保贷款银行或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

现有技术含量高且成长性突出的小微型科技企业和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本区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驻区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小微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担保贷款,区财政两年内给予50%贴息(按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每一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0万元(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招用的本区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应届毕业生数)。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下列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4. 需提报的其他材料。

2.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进行初审,根据年度担保贷款额度提出担保推荐书并转担保公司。

3.担保公司收到区服务业发展局的担保推荐书及企业相关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担保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初审,根据风险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对未通过担保审核的企业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及时告知。

4.经担保公司初审通过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由担保公司会同承办银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分别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由承办银行及时通知区创业办公室和区服务业发展局。对未通过担保审核的企业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及时告知。

5.每季度末区创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贷款本金1%给予担保公司奖励。

6.担保贷款的担保费上限为贷款本金的2.5%,由获得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自行负担。

(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拨程序

每年年末,担保贷款到期的小微企业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下列材料:1.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2.借款合同;3.担保合同;4.要求提包的其他材料。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将年度内担保贷款到期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还本付息明细情况和汇总情况送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服务业发展局提出贴息初步意见后,由区财政局于次年1月会同区创业办公室审核应贴息额。区财政局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区服务业发展局,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拨给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区服务业发展局定期会同区创业办公室及区财政局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区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区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创业办公室除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之外,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我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青岛开发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青岛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