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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捐赠鸣谢办法及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0-10-20 浏览量:


赠鸣谢办法:

青岛滨海学院热诚欢迎海内外各界人士、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企业家、慈善家、广大校友等,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捐赠基金。为了对捐赠者表示谢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青岛滨海学院提供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与学校开展合作、共建,优先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场地等权利。

第二条 基金会及时对外公布捐赠者名单和捐赠款项,并定期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站、校刊等媒介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条 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牌匾等纪念品;对突出捐赠者授予青岛滨海学院荣誉称号,写入校史;特出贡献者,还将以贵宾身份受邀参加学校重大庆典活动。

第四条 指定用途性的捐赠专项基金,达到一定额度或多年连续捐资者,该基金以捐赠者姓名或捐赠企业的名称冠名。

第五条 具体鸣谢细则

1)捐赠价值累计在一千元人民币以上及一万元人民币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2)捐赠价值累计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匾、举行捐助仪式,基金会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3)捐赠价值累计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及五十万及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匾、举行捐助仪式,基金会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并在校史陈列馆中悬挂荣誉纪念牌匾;

4)捐赠价值累计在五十万人民币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匾、举行捐助仪式,基金会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并在校史陈列馆中悬挂荣誉纪念牌匾,授予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并由基金会理事长专函致谢。

第六条 涉及青岛滨海学院无形资产(商誉、知识产权)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青岛滨海学院联络联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范围:

 1、支持青岛滨海学院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2、扶植青岛滨海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3、支持青岛滨海学院人才引进,资助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5、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6、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7、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8、资助与青岛滨海学院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9、开展基金管理日常工作。